會員子女獎學金實施辦法
一、本會為激勵所屬會員子女號學用功讀書、在學成績優異,藉資鼓勵,特定本辦法。
二、凡本會會員子女 ( 本人直系子女或已辦理認養手續非直系子女 ) 就讀碩士組、大專、高中、國中成績優良,符合下列規定者,均可申請。

1.申請加入本會會員應滿一年以上,且遵照工會章程規定按時繳清各項費用者
2.國中組:全學年度成績平均 85  分以上者,按分數高低取 30  名為限。
3.高中組:全學年度成績平均普通高中 75 分以上、高職校 80   分以上者,按分數高低各限20名共計40名。
4.大專組:全學年度成績平均   80   分以上者,按分數高低以 40   名為限。
5.碩士班組:全學年度成績平均
 80   分以上者,按分數高低以   15   名為限 (以申請 2 年為限)。
6.操行成績均需甲等 ( 80分以上 ) ,高中組需操行無懲處紀錄。

三、獎勵標準:
1.國中組:國中每名 600   元整。
2.高中組:高中高職含五專   1、2、3   年級,每名 1,000 
元整。
3.大專組:大學、二專、三專、五專 45 年級每名 1,000 元整。
4.碩士班組:研究所每名 1,500 元整。

四、繳交證件:
1.獎助學金申請書 ( 本會備有 )

2.全學年度成績單正本 ( 內載明上下學期成績 )
3.會員證、學生證、戶口名簿影印本各一份。

五、申請時間:每年 9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止
六、審核發放:經本會理監事會審核合格後發給
、經費來源:由本會經費項下編列預算發給
、本辦法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,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

會員互助金實施辦法
一、宗 旨:發揮人飢己飢、人溺己溺之精神,特訂互助金辦法。
二、互助對象:本會會員入會滿一年者。
三、經費來源:本會會員自由樂捐或社會人士捐贈及每月自會員經常會費提撥 10% 專戶儲存。
四、互助範圍:
第 1 項:本會會員遇災害 (火災
、水災、地震) 持有證明文件經政府認定,經查明屬實者,以戶為單位   (災害日起算,會員本人虛設戶籍滿一年)  ,給予慰問金新台幣參千元整。
第   2   項:
①   本會會員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住院三日以上   (不含生產住院 )  ,不分疾病名稱,給予慰問金新台幣參千元整。
②   本會會員因疾病或意外傷害門診手術   (含骨折),不分疾病名稱,給予慰問金新台幣貳千元整。
備註:第 2 項中第 ① +   ② 
 申請,每位會員給予慰問金總額以新台幣伍千元整為限   (終身總額   $5000元)。
第   3   項:本會會員死亡,給予慰問金新台幣伍千元整。

五、申請應附文件:如附表,應附文件均需正本。附表下載:申請應附文件表
六、申請時間:事故發生之當日起六個月內申請   (逾期不受理)

七、本會受理會員互助金申請,經會務人員審查文件確實無誤即發給慰問金,並每三個月作報表,提理、監事會議追認
、本辦法未盡之事宜,得由理、監事會提出修正提送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後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,修改亦同

附 註
1、103.05.04第 15 屆第 1 次會員代表大會第   13   案決議通過購館計畫,每月自會員經常會費提撥5%至購館專戶儲存,每月自會員經常會費提撥5%至互助金專戶儲存:上項提撥至購館分期款滿期後。恢復每月自會員經常會費提撥10%至互助金專戶儲存。屆時本附註不經會議,予於自動刪除。
2、草案修正通過時,一併同時修正:本會章程、全數條例及辦法及各種書表中有 『   急難救助基金或會員急難救助金 』,改為【 會員互助金】。
3、會員互助金年度結餘額要一定的額度   (如:結餘額   NT $50萬元以上)。未達一定的額度,先行停撥會館基金,回復由經常會費收入提撥10%至會員互助金,待年度結餘額有一定額度後,又個提發5%,採機動性。

 重陽敬老實施辦法
一、宗 旨:為宣導社會倫理觀念及發揚敬老尊賢之美德,特定本辦法。
二、依 據:依據本會第九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。

三、對 象:
1.本會會員之父母年滿70歲者(單會員需入會滿一年,且依照本會章程規定確實履行義務者,如數位會員同一父母時,僅發一份禮金)
2.本會會員本人年滿70歲者,工會自動造冊核發禮金300元,會員本人可免提出申請。


四、申請手續:
1.填具申請書。(本會印製,申請人須蓋章)
2.會員本人及父母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各乙份。

五、申請日期: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,逾期不予受理。
六、審 查:本會受理重陽敬老之申請,經送理事會審查合格後,每人酌發禮金300元。
七、經費來源:本經費於福利費年度預算中編列支付。
八、本辦法經送會員代表通過後,呈送主管機關核備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

 模範勞工選拔辦法
一、宗 旨:本會為鼓舞會員,獎勵優秀勞工,特訂定模範勞工選拔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二、選拔資格:
1.凡本會會員入會滿3年以上,並依照本會章程規定,確實履行義務,且品德良好者為限。
2.從事本業3年以上者,敦品勵行、堅守本業者。
3.曾於本會台中市政府、省聯合會、全國榮膺為模範勞工者,不得重複表揚。

三、申請手續:
1.填具申請書乙份(工會印製)
2.二吋正面半身照片3張。

四、申請日期:每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止(逾期不予受理)。
五、選拔名額:每年評選10位。(本會5位、省聯合會2位、總工會3位,計10位)
六、核審單位:本會全體理事均為評審委員,常務理事為召集人,並提理、監事會議審查。
七、經費來源:於本會計年度計劃中預算編列支付之。
八、獎勵方法:
1.每年於會員(代表)大會中表揚
2.頒發獎狀乙紙、紀念品乙份。

九、本辦法經送會員(代表)大會通過後,呈報市政府核備後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